梁平一公司被罚49万...还有多家燃气公司也遭罚了!
行政处罚公示
生产安全,绝非小事
一时疏忽,就可能是致命的代价
安全
以下来源:梁平区应急局
处罚日期:2021-10-12
以下来源:区经济信息委
1。
行政相对人名称:重庆驿*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6828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梁经信)应急罚字〔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不到位
违法事实:区经济信息委到重庆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重庆驿*实业有限公司对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检查不到位,未按照《燃气服务导则》内容开展安全检查,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经信规范〔2021〕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10000元(壹万圆)
处罚依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经信规范〔2021〕3号)第四条第三款
处罚内容: 罚款10000元(壹万圆)
处罚决定日期: 2021/7/9
2。
行政相对人名称:重庆**天然气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6479****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梁经信)应急罚字〔2021〕12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维护
违法事实: 区经济信息委对重庆*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位于屏锦镇小学周边的5#、7#调压器巡检记录仅到4月,调压器内部生锈,警示标志和报警电话脱落,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严格执行调压器维护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城镇天然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经信规范〔2021〕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圆)
处罚依据: 第三十五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经信规范〔2021〕3号)第四条第三款处罚内容: 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圆)处罚决定日期: 2021/7/9
图片来源:摄图网,美化图文,与文无关
3。
行政相对人名称:重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XK****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梁经信)应急罚字〔2021〕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不全
违法事实: 区经济信息委对重庆*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原材料车间安全标识不全;装载机(铲车)行驶作业区与员工作业区无分界线;行驶作业中无现场指挥人员;作业区无限速标识;干燥塔区域未设置禁入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49000元(肆万玖仟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处罚内容:罚款49000元(肆万玖仟圆)处罚决定日期: 2021/7/8
4。
行政相对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天然气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9518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梁经信)应急罚字〔2021〕1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违法事实:区经济信息委对重庆市梁平区聚*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聚奎镇石牛村天然气埋地管道标识桩缺失,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安全警示,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经信规范〔2021〕3号)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经信规范〔2021〕3号)第四条第三款
处罚内容:罚款15000元(壹万伍仟圆)
处罚决定日期:2021/7/9
5。
行政相对人名称: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P0****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梁经信)应急罚字〔2021〕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损坏天然气管道
违法事实:有关天然气公司反映重庆志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时损坏了炮台巷13号前的天然气管道。区经济信息委经调查发现,该单位在肉眼可见天然气管道的情况下,野蛮实用机械作业,致使天然气管道受损,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罚款20000元(贰万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第五款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贰万圆)
处罚决定日期:2021/7/5
6。
行政相对人名称:重庆市梁平区**液化气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56873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梁经信(应急工业)罚字〔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定期检测安全设备
违法事实:区经济信息委陪同“百十千”专家服务组对重庆市梁平区东山液化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燃气报警探头未定期进行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罚款20000元(贰万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和《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渝经信规范〔2021〕3号)第四条第二款
处罚内容:罚款20000元(贰万圆)
处罚决定日期:2021/8/20
7。
行政相对人名称:重庆***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型: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8U****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梁经信(应急工业)罚字〔2021〕17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储存使用液化气和氧气瓶
违法事实:区经济信息委在对重庆奥丽特建材有限公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氧气瓶未单独储存,混放在杂物仓库的手推车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罚款10000元(壹万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经信规范〔2021〕3号)第四
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壹万圆)
处罚决定日期:202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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